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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刑多

    更新时间:2014-11-01 11:09:03  来源:天中人文网  阅读次数:  作者:凤鸣
摘要:10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拟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

 

古代死刑
10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拟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若本次草案审议通过,我国死刑罪名将由现有的55个降至46个。包括刑法改革在内的这次司法改革,引发舆论一片点赞,可称为“甲午变法”。
时代在进步,那么问题来了。有哪些行为现在看来罪不至死,在古代却可能要命的呢?可不要觉得这个问题和现在没有关系,对于穿越党,这可是关系到身家性命的大事。
1、群饮罪:在西周办派对就别喝酒了
商纣王恶名昭著,史书记载其杀人手法层出不穷、极端残忍,但这种“罪恶”是随着时代逐步累加的,正如子贡所说,纣王做的坏事不如传说中那样厉害,因为一旦为恶则天下之恶皆归焉。但是纣王的不仁也不是没来由的,从甲骨文中的祭祀行为看,商朝确实是较前后时代都更为残忍的,这和商人尚巫有一定的关系。有鉴于商朝的教训,周朝的刑法要宽省许多。但商人亡国的警示作用,也在西周产生了一项死刑罪名:聚众饮酒。
周人以为,商人亡国的一个很大原因是嗜酒而至腐败,因此在周初制定了这项全新的罪名。周公曾经明令受封于卫的康叔说,周人“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尚书·酒诰》)就是说如果周人聚众饮酒,你就把他们统统抓起来交给我,我来杀。但是对于商朝遗民则采取区别对待,先是采取教育,教育不服再杀。这可能是有史以来最早的禁酒令,而且是最严厉的。仅此一条考虑,西周就不适合某些喜欢聚饮的乡镇干部、夜店党、球迷等人群穿越。
2、言论罪:劈情操有风险
秦始皇“焚书坑儒”这个事到底有没有,具体指涉是什么,史家论说不一。但对于秦朝的严刑峻法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其中对于言论和思想的控制尤其严酷。
秦朝建立之初,秦始皇因反感儒生、方士议论时政,下诏:“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但是这种言论罪的范畴并不限于此,只要是对朝廷不满和攻击的言论都会被处以族诛,甚至两个人在墙角劈情操也有可能带来杀身之祸。后来秦朝还颁布了《挟书律》,敢私自藏书的也是族诛。这样一个时代,无论武功多么强盛,创立多少制度,留下多少奇迹,都是不适宜人居的时代。
3、腹诽罪:不说话也不行
穿越剧盛行之前,在中国各朝代中,汉和唐无疑拥有最多的拥趸。大汉文昌武盛,人杰辈出,有着非一般的魅力。汉初采用黄老之术,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对待北方草原民族也采取退让策略。但是到了汉武帝时,父祖辈把家底攒够了,不好好施展一番,如何体现“雄才大略”呢?为了实现文治武功,自然需要从各个方面加强手中的权力和建立个人的权威。从法律一项来看,“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汉书·刑法志》)仅死刑罪名就超过一万种。其中比较特殊的是腹诽罪,就是思想上的不满情绪,比如大司农颜异,当有人同他提及当时币制问题时,他仅因“微反唇”,动了下嘴唇,就以“不入言而腹非”之罪被汉武帝处死。
4、打骂父母是重罪
恶逆罪是指家族内部的恶性侵害行为。汉朝时就有殴打父母者处以枭首的罪名,但是不叫恶逆。从《北齐律》“重罪十条”之后,把谋杀或殴打尊亲属的行为改称“恶逆”,恶逆罪成为“十恶”之一,自后历代刑法志都有十恶之罪,“十恶不赦”就是由此而来。殴打父母、祖父母以及妻子殴打丈夫的祖父母、公婆也要处死(嗯,没提岳父岳母一方),这是中国古代礼、法合流的典型。
不仅如此,不孝也是十恶之一。从唐到清,都明确规定,凡是咒骂、起诉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父母丧期内嫁娶,谎称祖父母、父母死亡等行为,都是不孝罪,按律要处以死刑。
5、乱伦:没血缘关系也不行
秦朝就开始对乱伦罪处以死刑,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同父异母相与奸。何论?弃市。” 从《北齐律》“重罪十条”开始,亲属之间乱伦行为被定名为“内乱”罪,隋、唐法律将其列为“十恶”之一。其中,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是五服以内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奸(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处以绞刑。也就是说,五服内亲属没有血缘关系的乱伦行为也是十恶不赦的。
6、只要皇帝不开心
帝制时代,死刑罪名中最多的一类是政治性罪名,像违命、谋逆、谋反、叛国等,这种在今天来讲也是大罪,但政治性罪名中有一大批是和皇帝的面子相关的。
首先是对皇帝不敬。汉朝开始出现大不敬罪,包括皇帝的名字不能提,死去皇帝的宗庙陵寝不能说好与不好,在旁边喝酒唱歌不行,皇帝叫你过来你不过来不行,对皇帝使用过的器物处置不当也不行。至于什么叫处置不当,看心情吧。到了隋唐规定的“十恶”中,改称为“大不敬”,细节有所调整,比如给皇帝造的船不牢固,对着皇帝的座驾指指点点,皇帝不爱吃香菜御厨不小心放了(若造御膳,误犯食禁),至于偷盗皇家的一针一线都是死罪。
另一类是谋大逆,喜欢盗墓的尤其注意。汉朝开始对谋毁、捣毁皇帝宗庙、山陵、宫阙及御物者处以弃市甚至族刑。这里面不限于本朝的宗庙、山陵,如果在清朝不小心盗掘了黄帝的陵墓也是要杀头的。“谋大逆”也是十恶之一。到了明、清,谋大逆与谋反一样为“罪大恶极”,被加重处罚。
甚至泄露皇帝的经纬度、擅闯殿门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宫殿、皇帝驾崩时穿得花枝招展都可能处以极刑。以上这些还都是有法律明文记载的,法外之刑就更是看皇帝个人素质了。
古代虽然死刑罪名繁多,但是也有可以用赎金赎死罪的制度。另外呢,古代一般遵循秋后问斩的原则,因为秋主肃杀,故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唐代以后一般在十、十一和十二月,而且在各种节日、先皇今上寿诞日也是不会行刑的。这就有了缓冲时间,很多死刑犯等到了大赦。
最后,虽然都是死,但怎么死也是有很多讲究的,大体来讲唐以前品种比较多,有炮烙、凌迟、车裂、腰斩、焚烧、剥皮、灌铅等。唐以后,在法律条文内逐渐只剩下绞刑和斩刑,其他的不是没有,只是不常用,总结起来三个字: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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