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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尊严在哪里

    更新时间:2015-11-21 10:25:58  来源:天中人文网  阅读次数:  作者:凤鸣
摘要:对于我们这个因五千年文明传统而自豪并自信地参与当下全球化进程的民族来说,“人的尊严”既有中华民族切身的历史经验和独特的思想
对于我们这个因五千年文明传统而自豪并自信地参与当下全球化进程的民族来说,“人的尊严”既有中华民族切身的历史经验和独特的思想,也有对西方经验和思想的借鉴比较。就历史经验讲,中华民族不仅饱经各种“内乱外患”的创伤,也感受过汉唐盛世和改革开放的辉煌;就其独特的思想讲,中华民族不仅受惠于“诸子百家”的精神启发,也引进并创新了印度的佛教、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因此,当前中国人在思考“人的尊严”时,其视野可谓应当放眼于“古今中外”。
西方人谈“人的尊严”,其文化传统必然根植于体现在“二希传统”(希伯来宗教和希腊化的哲学)中的“神人二分”关系。“文艺复兴”之前,基督教在西方人的政治和精神生活中居于强势地位,所以十五世纪意大利的哲人米兰多拉发表著名的《论人的尊严》演说,强调人因其思辨理性和自由意志而为宇宙精华和命运主宰,挑战了西方文化中上帝的各种神圣性,被誉为“人文主义的宣言”。之后是法国哲人帕斯卡以独立思想诠释“人的全部尊严”,坚信人虽然在宇宙中的空间位置微不足道,但是其思想则能囊括宇宙,将其视为思想的对象,以见人的思想无上尊严性质。近代西方思想家康德则将人的独立思想升华为“纯粹理性”,超越于因各种客观条件限制的人的“感性、知性和理性”,成为一种唯人才具备的、能进行主观地“批判性”选择的思想能力,赋予人的思想以无限的道德力量,将人的尊严诠释为崇高的思想权利。当代德国宪法第一章第1条关于“基本权利”就被规定为“人的尊严”的无限神圣性:国家权力必须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即人的自由思想的权利。这是康德关于人具有纯粹理性并能根据自由意志将此理性批判地运用于实践的自由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表述。
 
“朝闻道,夕死可矣”(资料图)
而在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中,虽然信奉权力本位的政治人物倾向于轻视或否定体现自由思想的“人的尊严”,但是各种思想流派特别是儒家和道家则明显将“人的尊严”视为一种神圣的道德权利和思想权利,以超越性地批判世俗的政治权力和物质权益,构成他们“入世哲学”和“出世哲学”的根本原则。
孔子、孟子以及老子、庄子通常被认为是儒家学派和道家学派的创始人物。孔子以“仁道”作为“人的尊严”的基本内涵,超越于各种政治权力和物质利益。他说:“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以道事君,不可则止”“朝闻道,夕死可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在政治权力、军事强力、物质利益甚至人的生命面前,人所信奉的道义都有绝对的优先性,孔子认为这是人应该做出的选择,这种“应然性”表达了人的尊严,他以“志士仁人”诠释了“人的尊严”,超越一切功名利禄甚至人的生物生命。孟子也以“道义”揭示“人的尊严”,赋予“道义”以思想的“无限性”和权利的“伦理性”。就思想的“无限性”看,他认为是“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就权利的“伦理性”言,他辨析为:“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天爵”是一种自然权利,中国人以此为参照系将西方的“自然权利”翻译成“天赋人权”,“人爵”只是一种世俗权力;“天爵”具有伦理内涵—仁义忠信,“人爵”则仅有职位功能和物质利益—公卿大夫,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工具和目的的关系。“天爵”是“人爵”的前提和目的,而“人爵”没有自身独立存在的永恒价值,所以“人的尊严”体现在其“天爵”上面,而不能将“人爵”当作目的,更不能将“天爵”当作获得“人爵”的工具。无论对自己还是他人,都绝对不能牺牲人的道德权利—“义”,以获取世俗的权力和物质利益,否则最有权位的国君就变成了独夫民贼:“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一个国君如果侵害了其国民普遍的道德权利或“人的尊严”,他也就侵害了公民的道德权利,因此人民可以合法地用“独夫民贼”罪将他处以极刑。这是孟子以“道德权利”解释“人的尊严”的最经典的例子。中国历史上的社会革命大都以“替天行道”为号召,其“合理反对”原则就是基于孟子的这个思想:人的尊严就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权利,否则,罪不容赦。与孟子同时代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子也将“道德权利”放在国君的政治权力之上,宣扬“从道不从君”。总之,儒家思想中像“仁义”“道义”“气节”这类的概念,都是他们所理想的“人的尊严”的中国式表述,其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不仅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意义,更有信仰上的道德意义,所以,强调社会规范的儒家经典《礼记》中特别声明:“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儒行篇)这就是“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
古代权威的儒家如此地强调人的道德权利和“人的尊严”,何以儒家又在近代以来的思想批判运动中被斥为“吃人的礼教”和“君权专制的帮凶”?公允的历史学家和思想史家都认识到这是中国政制传统中实行“阳儒阴法”的结果,也是儒家“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精神被外道和陋儒曲解和亵渎的结果。对于前者,汉代大儒扬雄批评说“申韩之术,不仁之至矣!若何牛羊之用人也!”(《法言•问道》),即在政制中贯彻法家思想是将人当作动物一样的工具,侵害了人的“仁道”尊严。对于后者,孔子则以“小人儒”警戒其弟子,朱熹亦以“记诵词章之习”的“俗儒”斥责局限于“小学”的汉唐儒生,认为士人尊严的失落、社会风气的衰败,汉唐一类的“俗儒”难辞其咎。即便是经常被误读的汉儒董仲舒,他所提倡的“五常”和“三纲”思想,其正解也是以表达人的尊严的“仁义礼智信”,这些内涵是超越时空和功名利禄的“伦常”,而“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则只是局限于社会时空中的下位原则,只具有工具的有效性,是管理的程序,而不是王道政治的原则和目的,因此他的逻辑是:“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照他的理解,“天道”赋予人普遍的道德权利,是人的尊严的价值内涵,它的意义是限制王权,要求王权承担维护人的尊严的道德义务:“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这就是说,人的尊严是一种天生的善性,是自然的道德权利,王的义务是保证人的天生善性能够呈现于社会生活中,王的权力的合法性与人的权利的神圣性皆统一于天命信仰。近代西方人将“君权神授”解释成“君权民约”也是出于类似的“天赋人权”思想,前提都是对“天”或“上帝”的神圣信仰。因此说,仔细辩诬“三纲五常”这类为外道和陋儒曲解的概念,则不难发现儒家传统中存在一种弘扬人的道德权利的真精神,即孔子所标举的“志士仁人”和孟子所乐道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独立人格,其真精神就是儒家视为贵于生命的“人的尊严”。否则,我们又将怎样解释“孔仁孟义”何以能坚持“杀身成仁”与“舍生取义”呢?
 
“道法自然”(资料图)
而宣扬“出世哲学”的道家,则是以“道法自然”揭示人的普遍权利。他们认为“人的尊严”主要体现在宇宙自然的生命力之上,并且同样赋予这种自然生命力知识论的内涵和人生论的价值涵义。对人的主观努力来讲,自然生命力是“无为”的,但是宇宙中却充满着蓬勃而永恒的生命,这就是最大的“有为”,因此是“无为而无不为”。《老子》以为这是宇宙自然启示给人类的“常道”,人的尊严在于效法这种“自然无为之道”,而不是局限于人为的努力去学习它的经验现象,因此是“道可道,非常道”(一章),“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则无不为。”(四十八章)“道”是宇宙的本体,“学(器)”是宇宙的现象,“为道”是“形而上”的,“为学”是“形而下”的。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形而下”的具体知识是“越学越多”;“形而上”的抽象概念是“越思考越不受现象知识的干扰”,抽象到“无为”的纯粹概念,则可以解释一切的现象。人的思想所具有的这种功能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同于宇宙无限生命创造力的原因,也是人的尊严所在。与帕斯卡将人的尊严定义于“人的思想能够将宇宙空间当作自己的对象”不同,《老子》通过人的思想—“为道”将人与宇宙的生命统一于一体:“道冲而用之,又弗盈也。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似或存。吾不知其谁之子也?象帝之先。”(四章)“挫锐解纷”是人的思想功能;“和光同尘”是人的生命价值。这两者的统一就是《老子》中人的尊严与神圣性。与基督教《圣经》中“人的尊严”概念相比,其中的人是上帝的造物,《旧约》要人相信“人是上帝用土所造”,其先决条件中必须有光,人不能靠思想认识自己与宇宙自然的生命同一,只能靠对造物主的信仰;《新约》里说“人应该作盐作光”,以证明上帝创造生命的荣耀,人的思想的主体性和创造性的价值并不能完全彰显。而像《老子》的“为道”就可以是人独立自主的思想的创造过程,道家的圣人可以用“心思”去证明宇宙本体和生命的自然神圣性,进而彰显人自身的价值:“圣人恒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善者善之。不善者亦善之,得善矣。信者信之。不信者亦信之、得信矣。”(四十九章)超越自我经验和现象世界的“心、善、信”,就可以“得道”,进入于宇宙“大公无私”的永恒生命境界,这是人的独立自主思想所能做到的,也是应该以此自我期待的。《庄子》也是这样,将宇宙万物当作思想的对象,目的是赋予这种思想功能无限崇高的人文价值,即“齐万物”而“致逍遥”。人的思想能将“宇宙万物”以“不齐齐之”,最终就能“游心于无穷”,成为“独与天地精神往来”的“真人”。得道的“真人”其内涵亦是道家哲人所理想的“人的尊严”。
尽管中国古代儒道两家的智者对于“人的尊严”从人的思想能力和人文价值理想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论述,但实际生活中的中国人却远远没有能够满足这些标准。特别是中国数千年的专制主义政治严重玷污了儒道传统中关于人的独立思想和人文价值的理想,蔑视人的尊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1页)这个观察适用于一切专制主义,因为其原则只是将人当作维系皇帝权力的工具。古今中外的专制主义都没有逃出马克思所批判的这个铁则。“你必须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的,总不能把他只当作工具!”对照康德的道德律,中国政制中的专制传统不仅贬低了中国人的价值,戕害了中国人的尊严,而且还污染了中国人的精神,将儒家的“仁义”思想异化为“吃人的礼教”(鲁迅),把道家的“真人”扭曲为“达观的废物”(胡适),使近代的中国人中滋生出各种丑陋现象,使中国人蒙上没有尊严的民族屈辱。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台湾一位特立独行的作家柏杨出版了一本名为《丑陋的中国人》的书,立刻在华人世界引起很大反响和争议。他的反思是,在长期的“暴君、暴官、暴民”的“暴政”之下,中国人的尊严丧失殆尽,生活在完全没有人的尊严的“谎言文化”之中。21世纪初,柏杨又在大陆集文出版了《我们要活得有尊严》一书,提倡以“诚实”为基础,发扬光大人的尊严、尊重、包容、理性和讲真话这些人的基本生命品质。我想,他二十多年前痛斥中国人生活中某些根深蒂固的“丑陋”是否可以当作一面精神镜子,让我们每个希望生活的体面而有尊严的人都对照一下自己,有所警觉,远离丑陋;同时也将“诚实、尊严、尊重、包容、理性和讲真话”作为我们人生的指南,激励自己,活得更有尊严。
现在中国人面临的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正在创建一个倡导科学发展和人文关怀的政治环境,反思古今中外思想家们对于人的关切和忠告,我们理所当然地应该坚持每个人的独立思想、与人为善的道德情操、尊重人权的价值取向、和谐共荣的国际道义以及天人合一的自然正义,在功利主义面前、在权力面前、在资本面前、在历史面前、在世界面前,有尊严地活着,做一个“仰俯无愧于天地”“告先哲以垂后嗣”的中国人。
 
 
 
《天中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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