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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一二审均胜诉 农妇给法官送锦旗

    更新时间:2015-10-31 11:23:39  来源:天中人文网  阅读次数:  作者: 郭玉霞 王有震
摘要:当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六级伤残农妇余永香把一面绣着“秉公办案为民做主,清正廉明当代青天”的锦旗递给了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

“医生误摘我子宫,导致我成了病秧子,反映多少年没人管。万般无奈我上泌阳、驻马店两级法院打官司,我到底赢了,我得首先感谢泌阳法院的好法官马民为我做了主伸了冤。”
昨天,当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六级伤残农妇余永香把一面绣着“秉公办案为民做主,清正廉明当代青天”的锦旗递给了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马民手中时,她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1996年9月11日,生育俩女孩的余永香在马谷田镇卫生院做了“抽芯包埋”绝育手术,手术后刀口感染,一直流脓不能愈合。曾在马谷田卫生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泌阳县中医院等多处治疗。2013年2月26日她到泌阳县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认为她属结扎后遗症,需进行手术,办理了入院手续,次日(27日)由该医院妇科医生侯静主刀,给她做了全子宫切除术+腹壁襄肿切除术。手术后未见明显好转,下身仍流血流脓。2014年1月26日她转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诊疗,经诊断,她身患盆腔包襄性积液+右卵巢襄肿+左输卵管积水+盆腔粘连+阴道残端息肉,2014年2月13日她在省人民医院进行了6项手术,出院后痊愈。    
2015年1月20日,经驻马店申正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她构成六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她申请要求追加马谷田卫生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为此,她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依法承赔偿责任。被告马谷田镇卫生院不能提供为原告做绝育结扎手术的病历资料,存在相应的过错。原告入院后,被告泌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做了全子宫切除术+腹壁襄肿切除术,手术后未见病情好转,但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6项手术后痊愈,可见泌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当,未能达到诊疗目的。属于对原告病情医治误诊,致原告全子宫切除,给原告身心造成损害,且因此构成六级伤残,其对原告所受损害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且本次事故中被告泌阳县人民医院、马谷田镇卫生院并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据此,被告泌阳县人民医院、马谷田镇卫生院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今年6月6日,泌阳县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泌阳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115117.52元(70%),被告马谷田镇卫生院赔偿原告49336.08元(30%)。因泌阳县人民医院和马谷田镇卫生院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进行认定及作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因此,今年10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和媒体极为关注的由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陈将代理的全国首例女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落下了帷幕。

 

 

 

《天中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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